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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”:就该“罚痛”家暴

“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”:就该“罚痛”家暴其次,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,实施家庭暴力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这是对被害方的赋权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不是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新规定,2001年修订的《婚姻法》就明确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
但事实上,很多法院在家暴赔偿数额上一直比较谨慎,就像黎霞代表所说的,“从相关裁判文书看,很多家暴行为人一般被判承担的赔偿金额都在一万元左右,低则几千元,高则两三万,超过四万元的赔偿金额少之又少。”

为什么明明是暴力伤害,明明有法律的明文规定,但很多法院还是不敢多判家暴赔偿款呢?很大程度上还是基于传统意义上“夫妻共同财产”混同的理念,一些司法机关认为夫妻之间不能形成“侵权之债”,不能像“对其他人侵权”那样形成赔偿。

之前,相关有司法解释规定: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这被部分人错误解读为“从制度上否定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”。从“夫妻共同财产”衍生出“夫妻之间没有债”,再到“夫妻之间几乎不用赔偿”,这是传统思维影响了《婚姻法》《反家暴法》的发威,让堂堂正正的家暴赔偿被架空。这导致在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家暴行为人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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